关于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的通知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文件  国机采字[2010]12号

 

 

中央国家机关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央预算单位2009-201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的通知》(国办发[2008]129号)要求及有关文件规定,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了2010-2011年度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公司。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点保险实施范围

    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其所属京内、京外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均按本通知规定实行定点保险。

    机动车辆类型包括:轿车、越野车、面包车、大客车、客货两用车、载货车、摩托车及其他各类专用车辆。

    商业险种按照定点管理、投保自愿、险种自选的原则,是否投保、保险险种、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限额等由各单位在定点保险公司中自行选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称“交强险”)须在定点保险公司投保,其保险期限、赔偿限额等严格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执行。

    新购车辆、未上保险或保险已到期的车辆,在办理机动车辆保险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尚未到期的车辆,在保险到期续保时必须到定点保险公司投保。京外位于县级及以下地区的基层单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在非定点保险公司投保的,需填写非定点投保情况表报采购中心(见附件1),报备后在中央政府采购网小额采购系统填写电子验收单,审核后打印作为财务报销的凭据。

    二、定点保险公司

    本期京内单位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京外单位定点保险公司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京内和京外定点保险有效期自2010年7月1日至2011年6月30日。在此期间,定点保险公司将按照《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附件2)及服务承诺为各单位提供机动车辆保险服务。有效期内各单位与定点保险公司签订的机动车辆保险单,至2010年7月1日仍未执行完毕的,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期限内有效。

    三、保险费率及服务条款

    京内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投保的各商业险种优惠比例按照《北京地区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浮动方案》执行,即每辆车的费率浮动系数将视每辆车上一年的理赔次数、理赔金额等情况由保险行业平台统一校验确定。

    京外单位选择定点保险公司投保时,各定点保险公司对各商业险种均在其车险标准费率的基础上给予30%的统一优惠比例,即实缴保费=标准保费×70%。个别地区出台的保险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低于30%的,按地区行业自律公约限定的最大优惠比例执行。

    交强险优惠幅度按照保监会统一标准执行。各单位在选择承保公司时,应综合考虑保险费率、理赔服务和其他服务等多方面因素。

    四、定点保险程序

    (一)投保

    1、选择承保公司。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按照《定点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在定点保险公司中任意选择承保公司,并电话通知其项目服务人员,服务人员将上门办理承保手续。京内和京外保险公司联系人名单均发布在中央政府采购网(www.zycg.gov.cn)汽车保险定点栏目中,各单位可上网查询。

    2、提供有效证明。各单位应向定点保险公司提供能够确认本单位为中央单位的有效证明材料,如定点保险公司有异议,请与采购中心联系。

    3、提供投保车辆资料。在确定承保公司后,各单位应向承保公司提供所有车辆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车牌号码、厂牌型号、发动机号、车驾号、新车购置价、初登日期、保单到期日等)。

    4、办理投保手续。承保公司协助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附件3)后,各单位务必根据费率表及优惠比例核对保费计算无误后,在投保单和验收单上签章确认。

    5、支付保费。各单位按双方协商确定的支付方式根据确认的投保单和验收单向承保公司支付保险费。

    6、出单、送单。承保公司收取保费后,根据《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于三天内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送达各单位。

    7、报销。各单位报销时将保单正本、保费发票和《中央国家机关车辆保险电子验收单》作为原始凭证一同入账。

    8、车辆信息变更。若保险车辆报废、转让,或车牌号码、发动机号、车架号等发生变化,各单位应及时通知承保公司,并办理退保、保险单批改等手续。

    (二)索赔

    如保险车辆出险,各单位直接与定点保险公司联系报案,定点保险公司理赔服务人员将按照定点保险合同及服务承诺提供查勘、拖车、定损、修理、索赔、结案等理赔服务。 

    五、监督管理

    在定点保险执行过程中,各单位要依据合同规定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服务承诺,对其价格、服务及履约情况等进行监督。若定点保险公司存在违反合同的行为,各单位可填写《定点采购投诉表》(附件4)并加盖公章传真至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将对各单位的投诉进行认真核查。一经查实,将要求其限期整改,并按照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

    同时,各单位要注意保护定点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借政府采购之名为其他单位或个人办理车辆保险,不得无故拖欠保险费用,不得向定点保险公司提出超出合同规定的其他要求。

    为方便各单位及时了解定点保险政策,我们将在“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网(http://www.zycg.cn)”公布相关文件,如定点保险有关政策及定点保险公司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也将通过上述网站公告。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将通知及时转发到基层各单位,并对其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工作进行监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反映。

 

联系电话:010-83086361、83083549

传    真:010-83084974

电子邮箱:fangn@zycg.cn

 

 附件:

1.非定点投保情况表

2.中央国家机关京内、京外单位机动车辆定点保险合同

3.中央国家机关车辆定点保险电子验收单(投保)

4.定点采购单位投诉表


                                        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