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所章程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章程(试行)

农科生技〔2022〕1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立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生物所”)制度基础,加快建设定位清晰、职责明确、评价科学、开放有序、管理规范的世界一流农业科研机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生物所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生物所是从事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和高新技术研究的中央级公益性科研事业单位,是农业生物技术领域国家级学术机构,是“三农”领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开展公益性、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的科技创新活动与成果转化应用。生物所登记管理机关是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举办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由中国农业科学院管理,具有事业单位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科技创新自主权和管理自主权。

第三条  生物所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立足农业科研国家队职责使命与定位,发挥国家战略科技力量作用,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以及农业农村部、中国农业科学院的中心工作,合法开展科学研究和转化应用活动,推动高水平农业科技自立自强,引领支撑农业农村现代化。

第四条  生物所的办所方针是,面向世界农业科技前沿、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现代农业建设主战场、面向人民生命健康,聚焦作物科学、农业资源与环境科学、植物保护科学三大学科集群,坚持植物与微生物的学科交叉与融合,系统开展农业生物科技的基础理论与前沿技术研究,着力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农业生物技术研究所,成为国家农业生物技术创新中心、科技产业孵化中心、国际合作交流中心和人才培养高地,为推动我国农业生物科技整体跃升,为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第五条  生物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是:开展农业生物技术研究,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重点在作物功能基因组、作物分子生物学、农业微生物学与农业生物安全领域开展基础研究与应用基础研究;开展相应领域技术开发与专业培训;从事研究生学历教育、博士后培养、学术交流、成果转化与科学普及等。

第六条  生物所的主要职责任务是:

(一)重要基因挖掘与利用;

(二)作物分子设计育种;

(三)农业微生物与酶工程研究及产品创制;

(四)农业生物安全评价与检测;

(五)生物技术产品风险交流。

第七条  生物所以“敬业执着、严谨探索、继承开拓”为所训,倡导实事求是、坚持真理、学风严谨的优良风气,秉承潜心科研、甘于寂寞、艰苦奋斗、乐于奉献的“农科精神”,尊重科研规律,弘扬科学精神,坚持科学民主,提倡学术争鸣,严明学术纪律,信守学术道德。

第二章    党的领导

第八条  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委员会(以下简称“所党委”)在院党组的领导和院直属机关党委的指导下,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根据有关规定参与讨论和决定重大问题、重要事项,强化政治引领,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围绕研究所中心任务,团结带领党员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所党委对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负责。

第九条  坚持把党的政治建设摆在首位,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和意识形态工作,传承弘扬新时代科学家精神和“农科精神”,严格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推进党建与科研工作深入融合、相互促进。

第十条  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两个责任”。所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所纪委在所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履行监督责任。设立纪检工作部门,建立健全纪检工作制度,统筹监督资源,形成监督合力,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十一条  所属各部门(含挂靠部门)、研究中心、科研团队等,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党的基层组织,隶属所党委管理。研究所各级党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开展各项工作,担负起直接教育、管理、监督党员和组织、宣传、凝聚、服务群众职责。

第十二条  加强党建工作保障。根据职工人数和党建工作要求设置党务和纪检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党务和纪检人员。党建工作经费列入年度经费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强化党建活动阵地建设。

第三章    领导体制

第十三条  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为生物所法定代表人,主持领导全所工作,对中国农业科学院院长负责;副所长协助所长工作。

第十四条  实行所务会、所党委会、所领导班子会、所长办公会会议议事制度。执行民主集中制及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

第十五条  所务会由所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中心主任组成。根据工作需要,可安排议题所涉及部门(中心)的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列席会议。所务会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每次会议须有2/3以上所务会成员出席方可召开。所务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随时召开。所务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方针政策,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的重大工作部署和有关会议精神;

(二)研究决定发展战略与规划、机构改革、重要工作等重大事项及其实施方案;

(三)研究决定规章制度制订、年度计划、年度总结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及其他重要工作部署;

(四)研究决定年度预算与决算、大额固定资产处置、重大财务开支、对外投资、经费分配、职工收入分配与福利、条件建设立项等;

(五)研究决定以所名义向上级部门请示、报告等重要事项和决策建议等;

(六)研究决定其他应提交所务会讨论的事项。

第十六条  所党委会由所党委委员组成,可以请非党委委员的所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可以安排议题有关人员列席。党办负责人列席会议。所党委会由所党委书记召集和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遇有重要情况可以随时召开。所党委会须有半数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出席。所党委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农业农村部党组和院党组决策、部署、指示、决定等事项;

(二)研究需要向党中央、农业农村部党组和院党组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三)讨论决定各党支部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四)研究研究所内设机构设置、职责、人员编制等事项;

(五)研究决定重要人事任免,参与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使用等事项;

(六)讨论审议研究所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干部考核奖惩等事项;

(七)研究党支部建设、党员教育和党员队伍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八)研究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创新文化建设方面的重要事项;

(九)研究决定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和巡视工作方面的重要事项;

(十)研究决定统战工作、群团工作、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等方面需要经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十一)研究加强所党委自身建设有关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应当由所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所领导班子会是所领导班子统一思想、凝聚共识、通报情况、推进工作、讨论重大事项的会议。由所长召集和主持,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

第十八条  所长办公会是所领导处理日常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等工作的会议,可以以研究讨论、座谈和现场办公等形式召开。由所领导召集和主持。按所领导分管的业务范围,研究处理有关具体工作,有关部门(中心)负责人及与待议工作事项相关的人员参加。根据工作需要,所长办公会可随时召开。

第四章    专项工作委员会

第十九条  设立学术委员会,是全所最高学术评议、评审、裁定和咨询机构。

第二十条  生物所实施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研究所重要学术相关事项决策前,需经过所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

第二十一条  所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研究所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等;

(二)讨论研究所科技体制改革、学科建设、科研机构设置与调整等重大问题方案;

(三)论证重大科技项目,评议、推荐申报科技成果奖等;

(四)对人才引进、培养和创新团队建设等进行评价、建议与推荐;

(五)组织国内外重要学术交流活动和培训;

(六)负责科研诚信、科研伦理监管,评议和裁定相关的学术道德问题;

(七)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和咨询,并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所内外相关研究领域学术造诣高、在国内外享有盛誉的科技工作者等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所外专家比例不低于委员总数的1/3。学术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委员有充分表达意见的权利。学术委员会会议在决议重要事项时,均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决议。学术委员会需要表决议案时,应出席委员达2/3以上方能举行,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须达到投票人数的2/3通过方为有效。学术评议事宜可根据情况采用记名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四条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所专门领导小组,以及所学位评定委员会、所职称评审委员会、所生物安全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开展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是研究生所级学位评定及研究生培养咨询机构。工作职责是:提出研究所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学科、专业与类型;审查研究所学位申请人的有关情况,提出建议授予学位人员名单;提出因违反规定而建议撤销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指导和督促导师对研究生的指导;培养和推荐优秀博士、硕士学位论文;推荐指导教师遴选名单;组织、协调学位授权点申报、评估及其他有关事宜;研究和处理研究生教育管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农业农村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授权组建。工作职责是:评议、认定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具体负责评审授权范围内各系列副高级及以下职称人选,评审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推荐无职称评审权的职称建议人选。

第二十七条  农业生物安全委员会负责研究所生物安全相关事宜的管理、咨询、指导、评估和监督等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分别设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动物病原微生物安全管理的专门领导小组或委员会。

第五章    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八条  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职代会”)是所党委领导的全体职工依法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实现所务公开、依靠职工民主办所的重要途径。应充分发挥职代会在审议重大决策、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作用。研究所制定职代会条例实施细则,职代会按照实施细则开展工作。

第二十九条  职代会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与所党委班子同步换届,所工会为职代会的办事机构。职工代表以所属各部门、研究中心为选举单元,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女职工、青年职工、无党派人士、民主党派等职工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三十条  职代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研究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工作报告;

(二)审议所长任期目标和研究所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等;

(三)审议涉及研究所职工权益和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研究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监督;

(五)反映职工意见和建议,征集、整理和递交相关提案并监督落实。

第三十一条  职代会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须有2/3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方为有效。根据工作需要或遇有重大问题时,经所领导提议或半数以上职代会代表提议,经所党委研究同意,也可临时召开职代会。

第三十二条  职代会召开前,所工会应根据研究所的中心工作和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重大问题提出大会议题,经所党委研究同意,提交大会审议。职代会形成的决议必须经到会全体职工代表投票表决,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经中国农业科学院批准,按照优化协同高效原则,以职责任务为核心,设立若干职能部门,履行研究所行政、科研、人事、党务、成果转化、财务、资产、后勤服务等组织管理职能;设立研究中心,负责组织开展高水平科技创新活动。

第三十四条  根据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学术交流等活动需要,推进组织创新,设立或者挂靠新型科研、支撑机构及非法人单元,投资设立企业法人,依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五条  生物所工作人员依法公平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使用研究所公共资源,享受福利待遇;

(二)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研究所改革、建设和发展等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对研究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合同约定的权利;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六条  生物所工作人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院所的规章制度;

(二)履行岗位职责、恪尽职守、勤勉工作;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提高科研业务和服务管理水平;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珍惜和维护研究所名誉,维护研究所利益;

(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七)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坚持民主办所,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保障干部职工的知情权、表决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设置所工会、团支部、青工委、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在所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发挥团结教育、维护权益、服务群众的功能,为促进研究所改革发展凝聚创新力量。

第三十八条  所内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在所党委的领导下参与研究所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七章    科技管理

第三十九条  凝练科技创新方向,研究制定科技发展战略和规划,组织实施科技创新活动,优化调整科研布局。

第四十条  瞄准国际生物技术前沿领域,聚焦绿色可持续农业发展需求,巩固优势学科,培育新兴学科,发展交叉学科,优化学科的系统性和先进性。

第四十一条  依据国家科技战略总体规划,以及院发展战略和规划,结合研究所战略布局和学科领域,组织建议、承担和完成国家重大科技任务;自主部署、组织实施科技创新任务,开展高质量协同创新活动。

第四十二条  依据科技创新需求,建议、承担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各类重点实验室、科技平台、工程中心和试验基地等建设任务,建设高效率、高质量服务科技创新的农业科技平台体系,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

第四十三条  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规范、公开公正的原则,开展科研绩效评价,建立以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导向的分类分级评价体系,对科技创新活动的效益、组织机构、参与人员、政策执行等进行评估。

第四十四条  对做出重大科技理论和技术突破、实现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等的科研团队和个人,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实行奖励,并积极推荐申报国家科技奖和其他奖项。

第四十五条  依法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与保护,开展技术开发、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建设成果转化平台,制定科研成果转化激励和收益分配办法,落实科技人员成果转化收益政策,推动重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升研究所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

第四十六条  充分发挥产学研用“四位一体”优势,围绕产业链构建创新链,促进科企科产融合发展。鼓励科研人员深度参与企业研发,灵活运用多种工作模式推动科企合作。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造、创业的“三创”热情,支持“三创”团队建设,促进“三创”一体化协调发展。

第四十七条  构建现代农业科技产业发展新体系,通过科企融合发展联合体、科技创新联盟、新型研发机构、中试熟化基地和所办企业等平台,孵化研究所科技成果并加速转化,支撑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第四十八条  积极与国内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地方政府、企业及社会团体开展广泛合作,通过科技协同创新、人才联合培养、共建研发机构等形式,实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第四十九条  积极与世界各国和地区科研机构、教育机构以及相关国际学术组织、区域组织、跨国企业等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推荐科技专家到国际组织任职,加强国际化人才培养,引进国际人才,推进国际联合实验室和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国际影响力。

第五十条  积极组织各层级、各类型学术交流活动,支持学会和所办期刊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学术交流、成果推广、科学传播、服务社会等方面的科技支撑作用,促进农业生物技术学科的繁荣和发展。

第八章    人事人才管理

第五十一条  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在选人用人中发挥所党委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拔任用干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的方针,落实从严管理监督干部要求,把提高创新能力、治理能力和支撑保障能力作为新时代干部队伍建设的重大任务,统筹推进科研、管理、支撑和转化四支队伍建设,不断优化研究所队伍结构,提升人才队伍整体水平。

第五十二条  大力实施人才强所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持续深化人才发展机制改革,建立具有吸引力和竞争力、符合人才成长规律、体现科技创新特点的人才制度体系。建立高端引领、重点支持、协同推进的人才引育机制,大力培养和引进国际一流人才,最大限度激发和调动各类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激发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全面提升研究所科技创新、成果转化和支撑服务保障水平,加快一流学科和一流研究所建设步伐。

第五十三条  正式在编职工实行岗位聘用制度。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实行分类管理,建立按需设岗、按岗聘任、竞争上岗、动态调整、合同管理的模式。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人才并择优录用。

第五十四条  编制外用工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和项目聘用相结合的管理方式,签订聘用合同。特殊编外人才根据实际情况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或短期工作协议。

第五十五条  严格执行国家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政策,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实行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坚持体现岗位职责,突出业绩贡献,兼顾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实行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研究所创新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要求相适应的薪酬分配制度,建立健全增加知识价值导向的科技成果转化奖励分配机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落实国家规定的各项福利待遇,充分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六条  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研究所科技创新人才的重要力量。博士后在站期间等同编制内人员管理,享受在编职工福利待遇。

第五十七条  坚持立德树人,大力发展研究生教育,培养高层次农业科技人才,为农业科技创新和研究所科研工作提供重要的人才资源。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服务管理制度。依法保障离退休职工的合法权益,落实离退休职工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引导支持离退休职工发挥作用,为党的事业和研究所发展增添正能量。

第九章    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依据国家财政制度,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遵循农业科研活动规律,建立有利于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财务资产管理制度与运行管理机制。

第六十条  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负责,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严格预算管理,依据国家法规建立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收入来源包括上年结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其他收入、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等。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安排支出预算。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优化资源配置。

第六十二条  依据研究所发展战略和规划,加强条件建设战略研究和基础性工作,统筹谋划条件建设布局和推动实施,研究提出重大建设项目建议与投资建议、年度投资安排建议等。科学编制研究所条件建设规划,落实条件能力建设任务,不断提升农业科技创新和现代研究所的科技支撑能力。

第六十三条  依据基本建设管理及相关制度规范,科学组织建设项目设施,加强专业队伍建设,强化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防范工程建设领域各类风险,确保项目依法依规高效建设,发挥效益。

第六十四条  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对承担项目实行统一管理,专项经费单独核算,专款专用。经费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拨款、承担国家和地方及企业各类科研项目经费、知识技术转移、国际合作项目经费,以及其他经费。

第六十五条  根据报销金额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核审批,经办、审核、审批各个环节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分事行权。

第六十六条  依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保证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使用货币资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国有资产进行投资,履行经营性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加强监管,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第六十七条  依法接受税务、审计等部门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和内部控制体系,落实监督责任,防范化解各类风险,规范内部管理,保障资金安全高效运转。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中文简称为“中国农科院生物所”;英文名称是Biotechnology Research Institute, Chinese Academy of Agricultural Sciences,缩写为BRI,CAAS。注册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网址为https://bri.caas.cn/。

第六十九条  生物所所徽为圆形图标,中心由双螺旋结构抽象图案及圆点组成,内环由线条与生物所英文缩写形成闭环,外圈环绕生物所中英文名称。

第七十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部门规章相抵触之处,按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并按程序及时修改。生物所现行规章制度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以本章程为准,并根据本章程修订。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中国农业科学院审核和农业农村部备案后发布实施,解释权属生物所所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