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国农业科学院党组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团队建设的意见》,为促进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加强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遴选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应是以学科领军人物为核心,以科研骨干为主体,以专业人才和科研辅助人员相配套,优势互补,团结协作,稳定从事农业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关键技术攻关、技术集成与示范推广等的紧密型创新研究群体。
第三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应是在长期合作基础上自然形成的,或者是围绕某一学科领域,经过有机整合和科学组织而形成的,或是整建制引进成熟的研究群体。
第四条 我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作遵循“学科引领、资源优化、重点突出、整体带动”的原则,通过以院引领、研究所为主的持续建设,力争通过5年的努力,在研究所重点建设100个左右科技创新团队的基础上,院分批遴选20个左右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予以重点建设。
第五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研究目标和稳定的研究方向。以国家和院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为目标,对农业科技重大问题持续开展创新性研究和重大技术攻关。
(二)有良好的科研平台条件。以国家、部门重点实验室、改良中心、工程中心、检测中心、试验台站等为创新平台,以良好的科研环境为创新支撑。
(三)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发展潜力。以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点科研项目、重大国际合作项目为载体,三年内获得过国家级或省部级的成果奖励,或取得能够产生重大影响和经济效益的国家授权发明专利,或通过国家(省部)级的新品种审定,发表过高水平研究论文或出版过学术专著。
(四)有能够引领学科发展的首席科学家,已经初步形成稳定、紧密的研究队伍。骨干人员原则至少5人,固定人员不少于8人,具有合理的学缘结构、职称结构和年龄结构,既要各自有明确的研究方向,又要与团队的总体研究方向相一致,能够通过协作承担国家和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
第六条 首席科学家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强的战略思维能力、学科透视与把握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精神,有明确的创新性学术思想和较高的学术造诣、在研究群体中能够发挥较强的凝聚和领衔作用,能够完成制定和组织实施团队目标计划的任务。
(二)热爱祖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治学严谨,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社会责任感。
(三)作为第一主持人正在主持国家级、省部级或国际合作重点项目,有良好的科研工作基础和深厚的学术积累,已经取得一定水平的科研成果。
(四)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一般为55岁以下。
第七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遴选采取单位推荐,专家论证,重点支持的办法。具体程序为:
(一)经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和科技创新团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推荐的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填报《中国农业科学院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推荐书》,统一报送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作办公室。
(二)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评审。
(三)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四)在相关研究所进行公示。
(五)院发文公布。
第八条 院、所对优秀科技创新团队支持的具体措施:
(一)对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首席科学家可实行年薪制,各研究所可根据本所的实际情况确定年薪额度。
(二)研究所要在工作条件和运行经费等各方面给予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必要的支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应积极争取科研项目,开辟经费渠道,使自己在竞争中发展;院分三年每年拨付支持经费20万元,经费由团队首席科学家自主支配。
(三)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首席科学家原则上应是二级研究员,研究所可根据需要为其配备学术秘书;院所对团队成员在专业技术职务的晋升与晋级,同等条件下予以政策倾斜。
(四)研究所可根据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与发展的实际需求,重点引进首席科学家、骨干人才和科辅人员或整建制引进成熟的团队。
(五)院所积极鼓励和支持优秀科技创新团队争取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创新研究群体科学基金、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国际(地区)合作与交流项目、重大项目及其它重大科技项目;努力培育和积极申报重大科技成果。
(六)院所在两院院士、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突贡专家、中华农业英才奖、国家重大发展战略研究论证专家、“863”领域专家组专家、“973”首席科学家以及重要学术团体兼职等选拔推荐工作中,优先考虑科技创新团队的首席科学家和骨干人才。
(七)院所要在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方面为科技创新团队创造条件,组织有针对性的培训班,提高团队首席科学家和成员的组织管理、科技创新、协调沟通、团队协作、专业和外语等方面的能力和水平。
第九条 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组织和管理:
(一)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应研究制定适合自身实际的建设目标。
(二)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可采取相对灵活的内部运行管理模式,以发挥团队成员的聪明才智,调动积极性。
(三)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应加强对国内外的开放和学术交流,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由国内外同行参加的学术研讨会。
(四)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支持期限一般为3年,研究所要加强对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扶持和管理,负责对其工作动态的跟踪和了解,督促、检查团队目标任务的落实完成,每年年底将优秀科技创新团队的建设进展情况报送院科技创新团队建设工作办公室。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人事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