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量中国商业化育种的距离


文章来源:中国科学报     作者: 李惠钰     发布时间:2013-01-09 

 

        近日,《全国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下称《规划》)正式出台。《规划》明确提出,中国种业的发展要建构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

   可以说,过去10年间,“科研单位育种+企业推广”的模式并未给中国种业带来跳跃式发展。业内人士指出,在我国现有的科研体制下,实施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仍将是一项巨大的系统工程。

  “小作坊”博弈“大工厂”

   自2011年《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出台以来,关于种子企业自身或与科研单位合作实施商业化育种的消息就频现报端。

   例如,隆平高科就曾买断湖南杂交水稻研究中心的科技成果,并独家对其进行产业化测评、开发研究及商业推广。

   其实,“商业化育种”理解起来并不复杂,北京金色农华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总裁李绍明给出这样的定义:持续制造满足市场需求并且具有商业价值的品种的育种体系和活动。

   然而,纵观发达国家种业的发展历程,商业化育种的内涵并非只是简单的科企合作。

   一次赴美考察之旅,让隆平高科前总裁刘石感受深刻。在他看来,从研发育种、生产、营销到后期维护,美国种业巨头已经形成良好的周期循环系统。而这对中国种子企业而言,望尘莫及。

   在美国,先锋、孟山都、先正达等跨国公司的商业化育种结构及主要流程基本类似。一般都是由育种目标决策、种质资源利用、育种技术研发、生物信息处理、田间测试评价、生产与市场反馈等模块组成。

   而在育种理念上,它们的目标则更加注重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例如,更注重强化抗病虫、抗旱等抗逆性状,以提高品种稳产性。同时注重农艺措施的改进,如抗除草剂、耐密植、养分高效利用等。

 

   为了使育种目标更加符合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这些公司从种子生产、推广到市场营销的工作人员,都可自始至终参与品种选育的过程,优先选择具有更好商业化开发前景的品种组合,育成品种有明确的推广区域和市场定位,针对性和指向性都很强。

   反观我国,育种模式依旧在传统轨道上运作,即一个教授带着一帮学生的“课题组制”,而作为市场主体的种子企业的研发实力却非常有限。面对国际分工精细的专业化团队,我国的种子企业就好比“小作坊”博弈“大工厂”,与跨国公司不在同一级别。

   人才与资源的局限

   就目前来看,我国科研单位有多少个育种研究员,就有多少个育种团队,重复着大量工作。而且,专家还都是全能,市场调查、育种、推广都要懂,是典型的小作坊式育种模式。

   种业达人刘石就时常批评我国目前的育种体系。在他看来,商业化育种这一看似简单的问题,在过去长期的“课题组制”育种模式下被极大地扭曲了。“科研院所的育种大多是以发表论文和申报职称为目的,并不是真正的商业化成果。”

   大北农集团副总裁宋维平也不止一次对《中国科学报》记者表示,国家确实要理顺公益性科研院所在商业化育种中扮演的角色,没有科研院所就不能推出优秀的品种,这个模式是极不合理的。

   对此,《规划》也提出要支持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从事农作物种业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引导和积极推进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逐步退出商业化育种,促进种子企业逐步成为商业化育种的主体。

   可是,当抛开科研院所、企业准备大干一场的时候,却发现商业化育种的实施困难重重。

   “招不到人才,拿不到育种材料,民营企业怎么开展商业化育种?”前不久,在广东举办的柯木塱种业论坛上,天津德瑞特种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马德华一脸无奈。

   广东省农业科学研究院蔬菜研究所副所长何晓明也在论坛上表示,我国的育种专家高度集中在各级科研院所,种子企业要开展商业化育    种,最先想到的往往是从科研单位挖人。然而,科研人员进企业普遍有着后顾之忧。

   “由于担心转到企业后退休待遇得不到保障,所里的专家一般不愿意到企业去从事研发工作。”何晓明说。

   难以吸引到人才,企业的育种研发工作自然就得不到保障。不仅如此,丰富的育种材料是企业开展商业化育种的重要条件,但国内大多数民营种子企业却很难利用到国家种质资源库的资源。

   “现在的育种机制是两张皮,科研院所搞研发,不搞推广,不搞商业化,研发出来的种子可能根本没法用。而小企业没有研发能力,只能用别人的研发成果,也就没办法前进。”中国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产业研究室主任张元红说。

   如何破题

   “育种就应该像生产汽车、拖拉机一样,分解成流水线,每个环节都是专业的。”谈到商业化育种,国家玉米产业技术体系首席科学家张世煌经常会提到pipeline(流水线)这个单词,在他看来,企业不是孤军奋战,而是要在世界各地设立不同的研发部门和团队,所有研发团队、试验站、管理和支撑部门整合成矩阵式的结构。

   张世煌认为,商业化育种还需要具备三大不可或缺的前提,第一是技术和市场;第二是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第三是强大的公益性研究支撑产业发展。

   “现在,一些科研单位强调企业没有创新能力,却回避自己的公益性价值取向。这是我国种子企业发展不快的一个限制性因素。”张世煌说。

   另外,在他看来,商业化育种的一个明确目标就是市场定位,并不是根据计划经济下形成的科研项目,也不是被品种审定的规划和引导。

   不仅如此,商业育种的技术手段也一定是最先进的,不但常规育种技术先进,而且在分子育种、转基因育种和相关技术领域都应追求最先进的技术。

   为了能让更多科研人员愿意去企业闯荡,中国种子协会秘书长李立秋建议,国家可以对地市级农科院所重新定位,把科研人员并入企业,退休时按事业人员办理,以解除其后顾之忧。

   李立秋还建议,在过渡期国家可以适当放宽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品种要求。考虑在近5年内,一家企业和一个科研单位合作育成的品种,当做企业独家育成的品种看待。另外,国家还应建立种质资源和品种交易平台。逐步做到所有非企业育成品种都公开交易,杜绝科研单位办企业“左手要钱育种,右手经营赚钱”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