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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连达 李贻奎
美国机构用中国儿童作试验,引起广泛关注,近日《人民日报调查“转基因大米人体试验”六大问题真相待解,究竟谁在说谎?》提出一系列疑问。只有弄清事实,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很少有人知道我们在美国用美国人作“人体试验”的情况,我国10种中药制剂获得美国FDA批准进行临床试验,每种中药Ⅰ、Ⅱ、Ⅲ期临床要用2000-3000人作人体试验,如果10种中药制剂都作Ⅰ、Ⅱ、Ⅲ期临床试验,共需2-3万人,而且需要在美国用美国人进行人体试验,对此情况应该如何理解? 有些非专业人士可能不十分了解,甚至有些误解,本文提出一些看法,供参考。 人体试验的目的:分为两类,一类是恶性目的,例如日本731部队用人作试验,目的是为了细菌战,制造烈性感染病的流行,大规模杀害中国人。又如德国纳粹,用毒气大规模灭绝犹太人等,这些人体试验是毫无人性惨无人道的,应该永远禁止。另一类是良性目的,为了研究防病治病的药物和方法,为了保证人类健康而进行的人体试验。例如研究天花、麻疹、小儿麻痹、流感等疫苗,控制多种传染病,使亿万人民,甚至全人类受益。研究一种疫苗需要几万甚至几十万人作试验,研究一个新药需要作I、II、III、IV期临床,800-3000人,甚至更多的人作临床试验。这些“用人作试验”,是少数人承担风险、作出贡献,而保护几千万、几亿乃至全人类的健康。 人体试验的先决条件:任何疫苗、药物或治疗措施,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完成大量临床前研究,用各种动物(小鼠、大鼠、兔、猫、犬、小型猪、猴等),进行药物学、药效学、毒理学等几十项深入系统的研究,证实疫苗或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临床试验的批准证书,然后经过伦理委员会批准,再经受试者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同意后,才可以开始人体试验。一系列严格的审批和技术要求,政策法规的监督控制,最大限度的保护受试者的利益与安全。整个审批程序及技术要求非常严格,未经批准绝不允许用人作试验。 人体试验的必要性:用人作试验涉及人道主义、伦理道德,政策法规,以及每位受试者的健康与安全,我国研究每个疫苗和每个新药需用大量的健康人及病人作试验,是否违反人道主义?是否应该禁止用人作试验?研究每种新药或疫苗,仅仅进行动物试验是不够的,由于动物与人有种属差异,用动物证实安全有效的药物,在人体未必安全有效,动物试验不能代替人体试验。必须经过临床试验(用大量病人作试验)确证药物安全有效,然后才能推广,大规模用于几千万、几亿人、甚至全人类用药。一部分受试者承担风险,作出贡献,是为了保护更多人,甚至全人类的健康,是不可替代的。不经过人体试验,直接用于临床,就等于用全人类作试验,将付出更大的代价。 关于用外国人作试验问题:有的国家科研机构或药厂、出于自私或种族歧视的考虑,将风险转嫁给外国人,用外国人作试验,这是不人道的,应该反对。也有的是为了节约经费,用外国人作试验费用低廉、甚至免费,也是不合理的,应该反对。但有些情况例外,例如我国中药要进入美国,必须在美国用美国人作试验,而不能在国内用中国人试验。又如有些国际合作,共同研究的项目,需要在多个国家、多个民族进行人体试验,为在全世界推广应用,提供科学证据。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用外国人作试验(包括外国机构用中国人作试验)。 在“用人作试验”时,必须符合政策、法规、伦理道德。在大量临床前实验研究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在最大限度保护受试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经过有关部门层层批准,才允许慎重的进行临床试验,而不能轻率的,擅自进行人体试验。 对于美国机构用中国儿童作试验,从科学原则、伦理道德、政策法规、研究目的与结果等方面,全面评估,实事求是的再作出结论再,首先应弄清事实,。在事实尚未完全查清之前,不宜新闻炒作,急于下结论或上纲上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