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职工住房相关费用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研究所职工住房相关费用收缴和职工住房有关费用报销管理工作,按照我院制定的职工住房标准,结合我所实际情况,根据北京市及我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适用范围
1.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正式在编职工、离退休职工和退休后在我所领取部分退休金的合同工(以下简称职工)。
2.研究所承担职工供暖费是指由院分配的住房(包括院分配的房改房和经济适用房)、院平房、承租院公有住房,但在院外居住或拥有其他住房(包括商品房和北京市经济适用房)的,以院分配住房为准。
3.无院属住房,但在北京市内购置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房)产权人是我所职工的,研究所支付采暖费时以房屋产权人或承租人为准(需提供房产证明),房屋产权人为多人的,按本人产权占有比例进行支付,只支付产权人享有面积部分的采暖费用,超过本人享有部分或超过控制面积部分不予支付。
4.本人无院属住房,配偶单位已分配房改房、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公有住房(或廉租房)的,在婚姻存在期限间配偶单位已支付全额采暖费用的,我所不再支付其住房的采暖费用。配偶单位支付部分采暖费用的,需配偶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出据证明,按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折半后,支付采暖费用。租赁房屋不支付采暖费。
5.购买或承租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以下简称自采暖)住房的我所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有《北京市小区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申请表》和《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经所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其住房标准后,所领导签字,按《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中规定的标准执行(标准见附件1)。
6.其他住房费用按农科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和以上2、3、4、5条中的相关内容执行,无我院物业管理收费标准的暂不执行。
第三条 费用支付标准
1.采暖费的缴费标准按照我院或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住房面积超出我院职工住房控制标准的其超出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全额负担(住房面积标准见附件2)。
2.无院属住房,但已购置北京市商品房、北京市经济适用房或承租公有住房(廉租房)的我所职工,采暖费付费按北京市供暖标准和“第二条”中内容执行。
3.我所职工住房采暖费报销原则是:当年支付,当年报销,逾期不予办理。如职工因特殊原因在当年没有报销的,需提供书面说明,经研究所相关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可延长到次年3月底。
4.其他住宅费用按第二条6执行。
第四条 结算管理办法
1.职工住房采暖费收缴原则是院属房由研究所统一交纳,其他住房先由个人交纳,然后按研究所规定给予报销。
2.我所职工应缴的采暖费用按照我院职工住房控制面积标准执行,低于住房控制标准的不予补差,在控制标准内的由研究所承担,超出部分个人全额承担。院属房的超出控制面积部分先由研究所垫付,上缴相关管理部门,然后研究所从其工资中一次性扣除,一次不能全部扣净的分月扣除。
3.住宅楼或平房无暖气的,采暖费由研究所按国家规定标准进行一次性补贴。
4.其他住宅费用参照第二条6和第四条2执行。
第五条 职工工作调动时,人事处应及时通知所后勤和财务部门,协同办理职工住房的有关费用变更手续,研究所不再承担其房屋的各项相关费用。
第六条 职工去世后翌年,研究所不再承担其住房的采暖费和其他住房相关费用。
第七条 停薪留职人员住房的采暖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 因判刑、在押、被单位除名、辞退等原因,其住房的采暖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房屋产权人或实际居住人承担。
第九条 对已分到(以拿新分房屋钥匙时间为准)未居住的空闲住房,其采暖费和其他相关住房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十条 供暖费除本办法外,按《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2009]216号令)执行。其他相关住房费用的收取,按照我院相关管理规定和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与国家、农业部、农科院或地方政府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农业部、农科院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二条 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附件1:
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标准
根据《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文件精神确定。
住房面积补贴标准(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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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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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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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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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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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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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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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贴标准(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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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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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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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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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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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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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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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住房面积标准
农科院在京单位职工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或按房改成本价购买公有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和控制面积标准核定对照表
职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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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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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控制面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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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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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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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长、院党组书记等副部级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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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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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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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院长、党组副书记和两院院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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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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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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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局)级正所级(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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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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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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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局级、副所级、研究员和经农业部批准的享受司局级待遇的离休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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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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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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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处级、副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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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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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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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处级、高级技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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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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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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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副科级干部、助理研究员、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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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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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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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实习员、科级发下及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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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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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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