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监督管理,落实预算执行管理责任,建立健全规范高效的预算执行进度管理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农业部部门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农业部、农科院有关要求和研究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各项目负责人是本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的直接负责人,各职能管理部门根据业务分工对分管项目经费的预算执行进度负第一责任。
第三条 财务部门应加强与基建修购项目管理、科研项目管理等相关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扎实做好预算编制的前期准备工作,完整、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奠定高效执行预算的工作基础。
第四条 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要严格执行各专项管理的规定,按照预算批准的用途使用项目资金,不得自行变更项目内容和使用范围,切实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 执行进度约谈与预算调减制度
第五条 财务部门每月初前5个工作日内,以编制《部门预算月度执行进度报告》(简称“月度报告”)的方式,向所领导报送截至上月底的预算实际执行进度情况。
第六条 各部门、各项目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项目预算执行进度,根据项目预算安排和项目实施方案,及时按规定办理合作单位的经费拨付手续,加快预算执行进度,确保全所3月底、6月底、9月底、12月15日四个时点的预算执行进度分别达到25%、50%、75%、97%以上。
第七条 建立项目预算执行进度约谈制度。对月度报告所反映的实际执行进度低于相应月度计划所确定进度10个百分点以上的项目,财务处应报请分管财务的所领导约谈该项目负责人。
第八条 建立预算执行进度调减制度。3月底、6月底 、9月底、12月15日四个时点的执行进度达不到规定比例要求的,研究所将视具体情况安排调减项目预算,用于其他应急性项目支出。
第三章 结转和结余资金统筹调剂制度
第九条 结转资金。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财政拨款资金。
第十条 结余资金。项目支出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由于受政策变化、计划调整等因素影响工作终止,当年剩余的财政拨款资金;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动用、或者连续三年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视同结余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研究所连续年度安排预算的延续项目,有结转资金的,在编制以后年度预算时,应根据项目结转资金情况和项目年度资金需求情况,统筹安排财政拨款预算。
第十二条 结余资金经财政部审核确认后,由农业部财务司按规定程序进行预算调剂,统筹用于部本年度或下年度重点支出。
第十三条 基建、修购项目的上年结转资金应当在上半年度6月底前执行完毕。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 “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和批复预算,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十五条 各项目负责人要加强项目资金管理,严格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内容使用资金,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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