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技术研究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根据财政部《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07]63号)、《关于实施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财库[2011]160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执行中央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有关事项的通知》(农办财〔2011〕18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我所条件财务处为职工统一办理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持有公务卡的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三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条件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所条件财务处依托公务卡管理系统,认真审核公务卡报销事项。对于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应当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通过单位零余额账户办理公务卡的还款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使用范围
第五条 人员范围:我所在职职工可以办理公务卡;在职职工新增或调动、退休时,条件财务处根据人事处通知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现有持卡职工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条件财务处进行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
第六条 资金范围:公务卡主要用于我所职工使用所内零余额账户资金(也称国库资金)支付结算业务所涉及的公务支出项目。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单位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七条 公务支出项目:我所零余额账户资金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或转账方式(包括支票、汇款等,下同)结算。
职工在办理各项公务支出活动中,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继续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对方提供证明材料);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对方提供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三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八条 条件财务处负责全所职工公务卡的开卡、报销和销卡工作。公务卡向发卡行申办成功后,经条件财务处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和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九条 我所发生在职人员新增、调动、到龄退休等变化时,综合处(人事)应及时通知条件财务处。条件财务处应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调整和注销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
第十条 公务卡用于我所公务支出的支付后,由持卡人及时向条件财务处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十一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研究所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由发卡行设定。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根据发卡行的规定,持卡人可通过条件财务处,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如遇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自行按照发卡行的规定及时办理挂失业务,并告知条件财务处。
第十三条 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持卡人根据发卡行的规定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补办业务,并及时向条件财务处报告。公务卡补办后,由发卡行维护公务卡管理系统。持卡人将补办信息及时告知条件财务处。
第十四条 发卡行将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持卡人应注意了解和掌握上述信息。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确有特殊需要,应当事前经过条件财务处批准,未经批准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十六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应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的结算、报销程序
第十七条 公务卡结算程序
(一)职工在执行差旅、会议、购买等涉及公务卡结算项目活动中不需要预借现金,直接在公务卡透支额度范围内进行刷卡支付,并取得相应的报销发票和经持卡人签名的刷卡凭证(POS签购单)。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发票和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刷卡凭证(POS签购单)作为该笔业务通过公务卡结算的有效证明,应视同发票管理。
(二)职工按所内部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持发票、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等有关报销凭证到条件财务处申请报销。
(三)条件财务处登录公务卡支持系统,根据报销人公务卡刷卡消费凭证的“交易日期”、“卡号”和“消费金额”等提取公务消费信息,按规定核实、审批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予以报销还款。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四)公务卡发卡银行根据单位授权支付指令和“还款汇总明细表”,将资金划入个人公务卡账户,归还职工个人的公务消费支出。
第十八条 公务卡报销程序
(一)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当按照条件财务处要求填写公务卡支出报销单,列明持卡人姓名、支出事项、交易日期、卡号、消费金额、资金支付渠道等详细信息,并将有关刷卡凭证(POS签购单)粘贴在对应的发票上,发票与公务卡刷卡凭证(POS签购单)金额应严格相符,如果二者出现差异则只能以金额小者为准给予报销。
(二)条件财务处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三)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公务支出发生后15日内到条件财务处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四)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委托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条件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按财务部门规定时间补办报销手续。
第五章 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审批证明手续
第十九条 职工在办理公务活动中,除本办法第七条中规定的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的情况以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经办人员办理经费报销手续时,填写“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注明不使用公务卡的事项、费用名称、原因、金额等,由课题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所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后,将审批后的“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附在报销单后,条件财务处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二十条 各部门负责人和分管所领导应从严控制不使用公务卡的事项。对有意不使用公务卡的,各部门负责人、分管所领导和条件财务处应不予审批、报销。
第六章 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条件财务处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选择研究所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组织研究所在职职工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到龄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的管理工作。
(三)督促研究所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项下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协助发卡行向研究所有逾期欠款的持卡人催收欠款。
(四)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研究所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配合上级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使用、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二条 研究所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有关责任和费用。
(二)持卡人执行公务所需支出,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条件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因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结算的,按本办法第二十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研究所的,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消费的报销。
(四)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十三条 条件财务处和持卡人严禁将非研究所正式职工纳入公务卡管理范围、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研究所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如有违规当事人承担由此造成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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