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报销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农业部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农办科〔2009〕63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物技术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的各项支出。
第三条 生物技术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在所长的领导下,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第四条 生物技术研究所基本科研业务费按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第五条 基本科研业务费主要用于支持优秀科研人员和团队完成项目研究所开支的直接研究经费,支出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和项目申请时单独核定的其他支出。不得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不得购置大型仪器设备(5万以上),不得分摊院所公共管理和运行费用(含科研房屋占用费),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不得购买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打印设备、传真机、扫描仪、碎纸机、电视机、电冰箱、复印机等通用设备。
第六条 研究所应严格按照项目支出明细预算使用专项经费。
第七条 项目预算如因特殊原因有调整,应及时报批并将批准后的项目支出明细预算报财务处。
第八条 研究所承担项目的管理程序:
(一)项目的任务书(含项目支出明细预算)应分别报科技管理处和财务处各一份,以便财务部门共同加强管理。
(二)项目应指定一名专人负责管理项目经费,并将项目负责人、单位主管财务工作的领导、单位财务部门负责人、项目经办人的签字手迹报财务处备案。
(三)每次现金报销额度应限制在1万元以内;领取支票和汇款不受此限制,支票领取一个月之内必须报销。
(四)项目支出发票付款单位名称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第九条 项目经费按项目支出明细预算需要政府采购的购买支出,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 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支出必须办理固定资产登记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支出凭证应填制完整。“会议费”、“办公用品”、“试验材料”、“耗材”、“配件”等要附经收款单位盖章的明细清单并由经办人签字,清单总金额要与发票金额一致。
第十二条 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凭证,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第十三条 项目应按照任务书确定的项目执行年限,抓紧执行预算。逾期仍有结余,按照研究所《生物技术研究所预算执行进度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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