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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5】【关注度: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财务报销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报销业务行为,根据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财务报销业务是指以现金、公务卡、支票、汇款为主要支付形式的公务支出报销业务。公务支出项目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委托业务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等。

    第三条 公务支出报销要坚持目标相关、政策相符、经济合理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公务支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包括支票、汇款等,下同)结算,下列情况可使用现金方式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对方提供证明材料);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2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对方提供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火车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第五条 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情况下的审批手续

    职工在办理公务活动中,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须使用现金结算的(不含上述四条情况),报销申请人必须填写“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或转账方式结算的事项、原因、金额等,经项目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及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逐级签署意见后,将审批后的“不使用公务卡结算审批表”附在报销单后,财务处按规定进行审核,对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第六条 经费审批权限规定

    各类经费按资金来源和支出性质,由各级审批人员在批准的预算内依据合同、计划或协议等进行逐级审核审批,审批权限按资金金额、类型划分,如下:

    (一)科研经费支出(不包括外拨经费和人员经费):1万元(含)以下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批;1-2万元(含)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所领导审批;2万元-5万元(含)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长或书记审批;5万元以上的支出,由项目负责人审核,所长和书记共同审批。

    (二)外拨经费:1、科研经费外拨: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任务书或合同书向其他合作单位拨付经费,要与合作单位签订合同。经费外拨,由科技管理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所领导审核,财务处主管审核,所长和书记共同审批。2、非科研经费外拨(包括条件建设经费):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业务工作所领导审核,财务处主管审核,所长和书记共同审批。

    财务处根据科技管理处或各部门的审核结果及内部审批程序办理经费外拨手续。

    (三)行政公用经费支出(不包括人员经费支出):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工作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和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大额资金支出,按照《生物技术研究所“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的决策程序执行。

    (四)人员经费支出:人员经费支出分为在职人员经费支出、在籍研究生经费支出、临时用工经费支出。

    1.工资、绩效支出

    在职人员工资、绩效,由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所领导审批;离退休职工工资,由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所领导审批。

    2.劳务费支出

    劳务费支出,应注明经费来源、支付事由、支付对象姓名、所在单位、身份证号、职务职称、金额等信息,并附领款人签字或汇款凭证,分以下情况办理审核、审批手续:

    (1)在籍研究生劳务费每月15日前报所科技管理处审核汇总,分管科研工作所领导审批。

    (2)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务费,与所人事处签订正式合同的临时用工人员工资每月15日前报人事处审核,分管人事工作所领导审批;其他临时用工人员的劳务费,由课题组根据课题经费预算自行安排用工,每月15日前报财务处发放。

    (3)其他人员(不含上述两种人员)的劳务费(含以会议形式支付的专家咨询费、评审费),科研经费支付的,由科技管理处审核,分管科研工作所领导审批;行政用公用经费支付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审批;基地用工人员的劳务费,部门负责人审核,由分管基地工作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审批。

    (五)特殊事项的审批规定

    1.水、电、暖、物业支出,由后勤服务中心审核,由分管后勤工作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和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

    2.差旅费、会议费、职工临时出国(境)费、来华专家经费管理按照研究所《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经费管理暂行规定》执行。其中,涉及会议费及国际合作交流事项的支出,由科研经费支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科技管理处审核,分管科研外事工作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和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行政公用经费支出的,由各部门提出申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和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

    3.行政用汽车的汽油费、汽车保险、维修费等公务车辆运行、保养等支出,由后勤服务中心审核,分管后勤工作所领导审核,分管财务工作所领导和所长按审批权限审批。

    4.所后勤服务中心统一办理的用车费、房屋使用费、廊坊基地租地费等内部转账业务,定期(不超过一年)进行统计汇总,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费支出渠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统一交财务处办理内部转账或支付手续。

    5.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误餐,经批准可以使用加班工作餐,具体标准按每人每次不超过60元执行,经办人及项目(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费支出渠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财政票据和加班工作餐审批单报销。

    6.科研人员出差期间住宿科研试验基地的,差旅费可按规定标准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也可酌情报销一定数额的伙食和市内交通费补助费,补助费包干标准按照每人每天不高于100元执行,具体数额由项目负责人根据实际确定。经办人及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经费支出渠道,履行内部审批程序后财务人员凭差旅费审批单及相关票据报销。

    第七条 经费审批程序和责任

    (一)审批程序

    经费报销实行逐级审核、审批的原则。

    (二)审批内部控制

    经办人是一般人员的开支,由各部门负责人审核;经办人是各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开支,由分管工作所领导审批;所领导报销,由其他所领导审批。

    (三)审核、审批责任

    经办人员对所承办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第一责任;各项目负责人对本课题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直接责任;各级经费审批人员对所审批事项的合理性、合规性承担领导责任;财务人员按照国家、上级部门和研究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借款、报销事项的审核,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财务结算的其他规定

    (一)凡属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经办人办理固定资产报销业务时,除按上述规定审核(批)外,还应先到后勤服务中心办理固定资产登记手续,凭后勤服务中心出具的《生物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二)关于政府采购管理。经费支出中涉及政府采购范围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支出,必须实行政府采购,报销时提供相应的采购合同和明细。

    (三)涉及办公用品、实验材料、耗材、电脑配件、洗涤用品、资料费、数据费等各项购买货物支出,经办人报销时要附购物小票或加盖发票专用章的所购商品明细清单,1万元以上(含)的试剂款项须附购销合同及明细。

    (四)涉及支付出版印刷费、租赁费、版面费、翻译费、审计费、制作费、检测费等各项服务支出,要签订合同、委托服务协议或通知。

    第九条 借款、报销基本要求

    (一)办理借款(包括外拨经费、预付试验费、借领支票和现金等,下同)、报销等手续,要由本所在职职工办理。特殊情况,需提供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关于非本所在职职工办理经费报销的书面委托书,明确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委托责任,报财务处备案。

    (二)转账支票领用、报销及汇款报销手续:

    1.经办人持签批手续齐全的支票申请单及相关材料由会计主管审核盖章后,在出纳员指定的支票登记簿上办理支票领用登记手续。

    2.报销时,经办人先将签批手续齐全的发票及相关材料交报销会计审核,经报销会计审核后,经办人要办理相关事项核销手续:属于支票的,由经办人在支票登记簿签字核销,支票金额与实际报销金额不符且差距较大的,须按审批权限重新履行审批程序;属于汇款的,由经办人在汇款登记簿签字核销。

    (三)借款实行“前账不清、后账不借”的原则。职工借款要在办完业务后10日内办理结算手续。职工借款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还或不及时报账的,财务处有权采取财务制约措施。

    (四)报销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研究所单位全称(规范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填制日期,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大写金额合计,填制单位财务专用章,税务局或财政局发票监制章等。

    (五)单次报销原始凭证2张以上的,经办人员要按规定如实填写各类报销单,写明报销日期、经费来源、支出用途、原始凭证张数、支出金额、经办人等明细事项,按规定权限进行审核(批)。当年发生的经济业务,最迟在下一年度3月底前报销,过期不予受理。

    职工应根据业务性质的不同选择填制相应的财务单据。包括现金借款单、支票申请单、外拨经费审批单、会议预算单、现金支出报销单、公务卡支出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出国人员费用报销单、来华专家经费报销单等。

    第十条 财务报销时间规定

    财务报销时间定于每周一、二、三、四、五上午报销,下午内部结账、约款。约款需提前2个工作日通知财务处备款。

    第十一条 关于公务卡管理要求按照研究所《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对未尽事项和与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内容,按国家及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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