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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党委会工作条例
【发布时间:2016-06-15】【关注度: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党委会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党的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中国农业科学院研究所委员会工作条例》(农科院党组发[2014]18号)规定,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所党委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在院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的领导下,按照参与决策、推动发展、监督保障的要求,围绕研究所中心工作,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落实院党组和直属机关党委的决策部署,团结带领广大党员干部职工,为研究所事业发展作贡献。

第三条 所党委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要事项需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所党委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所党委由5-7名委员组成。党委委员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所纪委由3-5名委员组成。纪委委员由全体党员大会选举产生。纪委书记由党委副书记或相应职级的党员干部担任。

第六条 根据党章规定,所党委和所纪委要按时换届。每届任期五年,原则上与行政领导班子同步进行。党委委员和纪委委员任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党委、纪委领导班子人员有变动时要按规定程序及时调整充实。

第七条 所党委设立办公室,可与人事处等相关部门合署办公,并配备专职党务工作人员,负责党委会(党政联席会)的组织、准备、会议通知、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的起草和印发、会议议定事项的督办、党委相关文件归档和党委的日常工作等。每年的党建工作经费要列入研究所年度经费预算,以保障工作需要。

第三章  基本职责

第八条 所党委的基本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决定,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在研究所的贯彻执行。

(二)组织广大党员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学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国家的法律、法规,学习党的历史。

(三)凡涉及研究所改革发展稳定和事关职工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重要人事安排、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奖惩等事项,党委必须参与决策。

(四)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对所管干部切实履行把握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等职责。

(五)加强党员队伍建设,重视党员发展,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加强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在青年特别是科研骨干和服务骨干中发展党员。

(六)对党员进行教育、管理和服务,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教育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发挥先锋模范带头作用。

(七)对党员进行监督,督促党员干部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八)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了解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营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氛围,推进精神文明建设、创新文化建设与现代研究所建设。

(九)领导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党的群众组织和职代会,支持它们依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

(十)做好党外人士的联系和服务工作,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因素,发挥党外人士建言献策、民主监督作用。

第九条 所纪委在所党委和院党组纪检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主要任务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经常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及所党委决定、决议在研究所贯彻执行的情况,对党员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工作;

(四)检查、处理党支部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对党委、党支部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服务和发展

第十条 按照建立学习型党组织的要求,建立健全让党员经常受教育、永葆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做到经常性教育与集中培训相结合。党员每年参加各种形式的教育和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24学时,其中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不少于40学时。拓宽党员受教育的渠道和方式,积极组织党员参加党内集中教育活动,完善党员领导干部讲党课制度,对党员参加学习教育情况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一条 坚持党委中心组学习制度,不断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提高领导干部素质、理论水平、政治水平、领导水平,坚定理想信念,增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自觉性,增强驾驭全局和解决复杂矛盾的能力。

第十二条 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紧密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技创新、建设现代研究所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第十三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和实效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党员党性分析评议活动。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四条 加强服务型党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党内激励、关怀、帮扶机制,关心党员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了解党员需求,及时掌握涉及党员切身利益的重要情况,认真做好离退休党员的服务工作。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注重在科研骨干和服务骨干中培养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民主与监督

第十六条 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切实推进党内民主,充分发挥党支部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坚决维护党的集中统一。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所党委会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民主集中议事作用,保证民主科学决策,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核心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和领导水平,实现党政领导工作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八条 落实党员对党组织事务的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党员主体地位和民主权利。推进党务公开,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充分利用现代化通讯手段及时公布党内信息,畅通信息沟通渠道。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党员意愿的党内民主制度和党员定期评议制度,营造党内民主讨论、民主监督环境。

第二十条 党委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党委委员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坚决维护党委领导权威,严格执行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党委委员和党政联席会成员应严格遵守保密工作纪律,会议研究决定的问题,特别是未公开或未作正式决定的议题等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

第二十二条 党委委员要以普通党员的身份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员和群众的监督。

第六章   党务干部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党务干部队伍建设,专职党务干部一般应占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

第二十四条 对党务干部特别是新任党支部书记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第二十五条 关心和爱护党务干部,充分调动和发挥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发现、推荐申报和表彰宣传他们中的先进典型。

第七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二十六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推进改革创新,加强反腐败和惩防体系建设。

第二十七条 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的“两个责任”,即党委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以及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四个责任”,即党委和所长书记的主体责任、纪委和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责任、财务人员的把关责任、课题组长和课题主持人的直接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由所党委授权党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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