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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06-15】【关注度: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所知识产权管理,鼓励发明创造和知识产权转化应用,实现“建设国际一流农业科研院所”的战略目标,支撑现代农业发展,更好地实现建设创新型国家要求,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所各部门、课题组及其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

工作人员是指我所在编人员、合同制聘用人员、在站博士后等。

相关人员包括客座研究人员、在读研究生、访问学者以及进修、实习与代培人员,退职、离退休或者调动工作、毕业(博士后出站)等离开我所后不满二年的或另有约定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权利人就其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与专利、著作权、新品种权、遗传资源和商业秘密等相关的权利。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知识产权主要包括下述智力成果:

1.专利;

2.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

3.动物、植物和微生物新品种和新种质;

4.商业秘密权(含试验方法、动植物育种方法、试验数据、数据库、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技术资料、客户名单、管理诀窍、价格信息等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等)。

5.申请注册的商标。

6.生物技术研究所的名称及其徽标。

7.依据法律、法规申请保护或依法约定由我所所有或持有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二章  权利归属

第五条  我所工作人员与相关人员的职务发明创造,除另有规定的之外,知识产权均归我所所有。

发明创造人依法享有在相关技术文件和作品上署名及获得奖励与报酬的权利。

第六条  职务发明创造包括:

1.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发明创造;

2.履行单位分配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

3.退职、离退休、调动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二年内做出的、与在职期间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

4.主要利用本单位的资金或以单位名义获得的经费,以及本单位的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约定返还资金或支付使用费,以及仅在完成后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验证测试的除外。

第七条  与外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开发项目时,必须签订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归属。

第八条  职工将其非职务发明申请专利,本单位应予支持,不得压制和侵犯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需要本单位出具证明的,由本单位审查确定后,出具非职务发明证明。如擅自将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申请了非职务发明专利,由此引出的所有责任,由申请者个人承担,且研究所将按有关法律收回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九条  科技管理处是我所知识产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订、修订我所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

2.组织有关知识产权政策、法规宣传和专利撰写、申报等的业务培训;

3.负责协助所内有关办理品种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实施;协同其它部门负责相关知识产权的转让、许可等事宜;

4. 根据有关规定对本所知识产权相关工作的奖励、惩罚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交所领导审批;

5.负责会议论文、学术报告以及期刊论文等科研成果公开发表前的审查登记工作;

6. 管理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四章    知识产权保护

第十条  各课题组应提高本课题组所有人员的专利意识,由专人负责知识产权管理,配合研究所主管部门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的工作。

第十一条  各课题组准备在国内外发表研究论文,提交学术会议论文,参加学术会议报告,申报成果,提交研究生毕业论文、向互联网发布研究数据或以其它形式公开研究结果前,要确保不涉及我所知识产权的泄密。

第十二条  对其中有可能申请专利权、品种权的内容,课题组应及时与科技管理处联系,组织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对不宜申请法律保护但有商业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应作为本单位的技术秘密予以保护。

第十三条  严格依法签订合同。订立合作研究合同、技术合同(含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开发和技术咨询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注册商标等,必须经过相关管理部门审查,并由法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合同,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签署。

第十四条  与其它单位交换、赠送、接受试验材料时,必须签订协议,明确交换材料的使用范围、保密义务、产权归属等事宜。

第十五条  本所科研人员以及来我所学习、工作的国内外人员,在因离退休、调动、辞职或学习、工作期满等原因离开其原工作、学习岗位时,必须在离开前向所在课题组交接和说明其所持有的属于我所的全部技术资料、实验材料等,其所交接的工作必须真实、详细、完整地填写工作移交清单及说明书,并经所在课题组负责人和承接人签名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我所职工以任何形式离开我所二年内,仍对本所的知识产权继续负有保护和保密的义务。

第十七条  在知识产权形成的全过程中和认定的保密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擅自将其技术秘密在国内外公开出版物、互联网及其它载体上发表,对涉及技术秘密的论文(著作),投稿前必须进行技术处理,防止泄密。

第十八条  未经我所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具有我所知识产权的产品,从事以商业为目的生产、开发、销售活动。否则应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九条  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的徽标、所名,以及其任何形式的缩写(如中国农科院生物所),包括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BRI”均不得擅自使用,也不得擅自加注在某“单位”名称的前面。如确有标注需要的,需经过所务会讨论决定。

第五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对符合本办法的知识产权,其完成课题组或个人享有获得署名、奖励及报酬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我所对职务发明的主要完成人员和为知识产权转化以及保护等工作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或不正当手段,擅自发表、泄露、使用、许可、转让、联合开发、私存、销毁、转移知识产权。给我所造成损失的,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剽窃、篡改、欺骗、假冒知识产权,获得荣誉和报酬的,一经发现,由研究所责令其立即改正,退还非法所得,并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所得的荣誉、待遇和报酬。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职务智力成果”是指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等工作成果。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本单位的物质条件是指本单位的资金、仪器设备、试验场地或者不对外公开的育种资源、繁殖材料和技术资料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熟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护措施的技术秘密(信息)和经营秘密(信息)。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如与国家其它有关政策、规定相抵触,按照后者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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