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外事工作管理办法
为了促进我所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进一步发展,加强我所外事工作的归口管理,根据国家和中国农科院有关文件精神和我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中所指外事工作的范围包括对外双边或多边科技交流与合作,执行对外合作协议;派遣人员出访以及邀请外宾来我国进行合作研究、技术咨询、人才培养;参加或举办国际学术会议、技术交流会、进行科技资料、活植物及种子交换等。
第二条 外事活动归口所科技管理处统一管理,本规定中所指外事工作有关的活动均应提前通知科技管理处。
第二章 因公出国(境)和外事来访
第三条 因公出国(境)由科技管理处上报中国农科院国际合作局审批,而后办理相关公派出访手续。
第四条 回国后应及时完成如下工作:
1.及时提交工作总结,交科技管理部门存档。
2.及时做财务结算,相关材料由科技管理处审核后,财务处方可报销出国费用。
3.出访人员应按时将护照交回中国农科院国际合作局保存。
第五条 凡邀请外国专家(包括侨居国外的中国籍专家)来我所讲学或进行科技协作,必须预先提出接待计划,经所领导审定后,报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国际科技合作
第六条 所有涉及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的科技项目,经分管所长同意后,由科技管理处发送,并立卷登记。
第七条 科技管理处会同有关人员参与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洽谈,办理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项目的手续,督促项目的实施,并监督项目的落实情况。
第八条 国际合作项目的管理、科研产出、文件材料的归档依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其它各项涉外活动,如国际展览、引进人才等经分管所长、所长同意,由科技管理部门配合人事部门报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批执行。
第四章 外事活动保密
第十条 各部门和个人在外事活动中,必须坚持内外有别的原则,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自觉遵守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件发生。
第十一条 凡属机密科研项目及国内未公开发表的植物新种、属及珍贵稀有的种质资源,任何人在对外交往中都不准向外国人介绍。
第十二条 对出国和涉外人员必须进行政治审查(由人事部门负责),出国人员要严格遵守涉外人员守则,既要做好接待工作,又要防止失密、泄密。
第十三条 出国人员禁止违规携带文件、资料、图纸、照片等机密材料,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的,应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信使证。
第十四条 对外进行种质交换,应提出种质交换目录,并按国家规定,报指定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对外进行标本、种子、论文、资料等交换,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进行,必要时报请分管所长批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离境赴港、澳地区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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