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所科学研究与学术水平的提高,促进学术交流工作的健康、有序、规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鼓励、支持所内各部门、科研人员、学生开展学术交流,以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三条 各类学术交流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相关纪律及规定。
第四条 组织、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必须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做到有目的、有计划。
第五条 各研究室应于年末上报下一年度全年学术交流计划(包括参加或组织举办学术会议等),研究所将进行统一协调安排,制定全年学术活动计划。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六条 学术交流包括以下内容:
(一)聘请国内外专家开展的学术报告和学术讨论会等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
(二)由研究所主办、承办或协办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三)科研、管理人员参加的各级各类学术会议。
(四)科研、管理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或学术交流活动。
(五)研究所内部学术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七条 研究所学术交流活动采取分级分类管理,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由科技管理处负责管理或进行协调,各研究室负责一般性学术交流活动的管理。
第八条 以研究所名义主办、承办或与外单位共同举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必须事先提出计划,会议主题应与研究所学科方向一致,有助于提高研究所的学术地位和学术水平。
第九条 主持或承办国内国际学术会议,研究所将根据有关规定向中国农科院科研或外事部门提交会议方案,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会议方案应包括:会议名称、内容、时间、地点、规模、组织领导、经费来源及拟邀请的外国学者姓名、职称、职务、单位以及学者专长等,并提供与会者及所属机构的背景材料。涉及邀请敏感地区的人员在报告中应予说明。
第十条 学术会议举办后半个月内,会议负责人须及时向科技管理处提供会议资料(包括文件汇编、图片及声像等相关资料)和会议简报。
第十一条 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出国进行学术合作交流,须凭会议(或合作方)正式邀请函,并按要求提交书面申请材料至科技管理处,由其提交所相关领导审批并签署意见后向中国农科院外事部门提出申请。使用科研经费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须符合经费下达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参加国内学术会议,须凭会议通知或邀请函及提交的学术论文,由课题组组长审核同意后方可参加。
第十三条 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交流活动后,参与人员须在返回后二周内向研究所补充提交参加国际合作交流项目的书面总结材料,详细介绍会议或合作项目的进行情况及其重要意义,并简述出访团体在此次出访活动中的收获。
第十四条 凡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来所讲学或进行学术交流,须根据科研工作的实际需要。应邀人员必须在科研工作中确有建树,并为我所之所需。
第十五条 邀请专家作学术报告前应出海报,学术报告会后应提交照片2-3张及活动情况报告,以便宣传及存档。
第四章 学术交流的资助
第十六条 研究所主要资助以下学术交流活动:
(一)由研究所主办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
(二)由研究所邀请的两院院士、相关学科领域有较高知名度的专家学者所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三)由研究所邀请国际上相关学科领域知名专家所开展的学术交流活动。
(四)其它对研究所有重大积极影响的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七条 科技管理处根据各研究室提交的学术交流计划和相关材料,集中报送所务会审批,确定需由研究所提供来访费用的邀请学者和标准。未经批准由研究所承担来访接待费用的,由邀请人所在课题组自行承担。
第五章 学术交流责任
第十八条 学术交流活动要坚持“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学术交流管理程序,注重学术交流的效果。
第十九条 对重大学术交流活动和所一级学术交流活动,科技管理处要做好学术活动的协调工作,加强对学术交流经费的管理。
第二十条 参加各类学术交流活动要注意加强与相关单位和专家的联系,积极宣传研究所学术成就,扩大研究所的学术影响,不得泄漏有关涉密内容,不得从事有损研究所形象的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科技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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