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我所进口仪器设备购置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提高进口仪器设备购置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的要求,结合本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所所属职能部门、各研究室、课题组(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直接进口或委托方式采购进口仪器设备(包括已进入中国境内的进口仪器设备)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进口仪器设备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仪器设备。
第二章 进口仪器设备购置流程
第四条 采购人购置进口产品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符合出资科研项目或专项资金的管理规定和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五条 研究所购置进口产品具体流程如下图所示:

第六条 进口仪器采购前,采购人须填写生物技术研究所资产购置计划申报审批表,经研究所固定资产小组审核及所领导同意后,方可继续采购流程。
第三章 进口仪器设备财政部审批申报
第七条 研究所进口仪器设备财政部审批申报手续由综合办统一办理。
第八条 综合办进口仪器设备审批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的五月和九月。
第九条 办理进口仪器设备财政部审批申报手续须准备以下材料:
1. 购置进口仪器的请示
2.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汇总表(所网下载)
3. 立项批复文件或科研课题合同书
4. 预算文件
5.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所网下载)
6.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表(所网下载)
7. 论证专家表
8. 非涉密说明
9. 项目申报理由
10. 项目背景材料
11. 电子文档和扫描件光盘
第十条 上述材料由进口仪器采购人提供,研究所汇总后上报至中国农业科学院财务局。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须优先采购本国仪器设备,需要采购的仪器设备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仪器设备的,必须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依法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第四章 进口仪器购置招投标管理
第十二条 对于批复购置仪器设备(含国产仪器与试剂耗材)金额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的科研课题或财政专项项目,采购进口产品须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不得采用化整为零或其它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对于批复购置仪器设备金额未超过50万元的科研课题或财政专项项目,采购人可直接向供货商进行采购。
第十四条 公开招标由研究所负责,所纪律检查委员会全程进行监督。
第十五条 招投标结束后,须及时与中标公司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与外贸代理公司签订外贸合同,并报送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备案。
第五章 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办理
第十六条 研究所采购以科学研究为目的,国内不能生产或者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进口科学研究仪器及试剂耗材等用品,可以办理进口仪器设备减免税申请。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中关村海关批准后,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第十七条 办理减免税申报前,采购人须委托具有办理科研仪器进出口资质,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海关备案登记的外贸代理公司代办采购进口仪器的进出口事宜,并签订外贸委托代理协议。
第十八条 全所购置进口仪器设备的减免税申请工作由综合办统一办理,集中受理时间为每年3月和10月。
第十九条 办理减免税申请须提供以下材料:
- 《进出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
- 《进口设备说明表》;
- 进口仪器外贸合同和外贸代理协议;
- 相关货物的产品彩页或说明;
- 办理减免税委托书;
- 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备案登记表;
- 资金来源文件;
- 相关政策规定的享受进出口税收优惠政策资格的证明材料;
- 海关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条 上述材料第2、3、4、7项由采购人提供,其余材料由所综合办负责提供。
第二十一条 通过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须用于研究所的科学研究,不得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自行处置。
第二十二条 在海关监管年限内的进口仪器设备,应当在中关村海关核准的地点使用。需要变更使用地点的,须经中关村海关批准。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小组负责对全所通过减免税进口的仪器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综合办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中关村海关提交上年度通过减免税购置的所有进口仪器《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
第六章 进口仪器使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应尽快安装验收投入使用,及时明确负责人和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 进口仪器安装完成后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具体按《生物技术研究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购置进口仪器形成的各类档案须及时归档,由采购人妥善保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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