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简称修购专项)的管理,根据财政部《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6]118号)、《农业部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农办财〔2009〕48号)、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修购专项是指中央财政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的用于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的房屋修缮、基础设施改造、仪器设备购置及升级改造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修购专项的组织领导和实施管理由专门成立的研究所修购专项管理协调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下设专项实施工作小组构成,工作小组由土建组、仪器组、财务组和档案组组成。
第四条 管理协调领导小组代表研究所履行修购专项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审定修购专项规划、建设内容和规模和专项实施方案。
(二)负责审定预算执行方案,全过程检查监督专项执行情况。
(三)负责审定专项实施方案调整事项,审定专项执行报告和审计报告等。
(四)负责决策与专项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条 专项工作小组负责专项申报、实施和验收和专项领导小组决策的落实。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专项前期勘察,申报书、实施方案、初步设计等的编制与专项申报。
(二)负责专项招投标组织、合同签订。
(三)负责专项实施的组织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的跟踪检查等。
(四)负责专项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确保专项资金安全。
(五)负责专项的仪器设备购置、安装和验收。
(六)负责专项资料的及时整理、保存和归档。
(七)负责专项经费的决算审核和财务审计。
(八)负责专项的现场验收,专项验收会的组织工作。
第六条 专项工作小组必须提前做好专项可行性研究及必要的勘察、设计、论证、询价等前期工作。房屋修缮类和基础设施改造类专项,土建工作组须及时与当地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沟通。
第七条 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须符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相关规定。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财教[2004]33号)有关规定执行。购置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生物技术研究所进口仪器设备购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专项工作小组要高度重视专项预算执行进度情况,及时向工作领导小组汇报专项的实施进展情况。
第九条 专项工作小组应严格按照批复的专项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专项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经领导小组讨论通过,重大变更须报上级部门批准。
第十条 专项的实施要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管理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使用修购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及时纳入研究所财务账和资产账管理,不得擅自将产权移交其他企事业单位或转作经营性使用。
第十二条 专项工作小组按月编报修购专项预算执行情况报表,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报送上级部门,并在年度决算中对修购专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单独说明。
第十三条 在实施方案确定的修购专项实施周期结束后,专项工作小组须及时编制专项执行报告,报送上级部门审核。按期完成的专项,及时提出专项验收申请;未按期完成的专项,须逐项说明理由并提出后续工作措施。
第十四条 专项工作小组要按照相关规定和上级部门要求,认真准备验收材料,报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五条 修购专项资金须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中除载明资金使用情况等常规审计结果外,还应审核编列新增资产数量和价值明细情况。
第十六条 专项实施结束,具备验收条件后要及时向专项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结束后,专项工作小组应及时将验收报告及相关验收材料报送上级部门。
第十七条 专项档案组要建立修购专项管理档案,对专项申报、预算批复、实施、验收等全部相关材料及时按照基建档案管理规定编卷归档。
第十八条 研究所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专项招投标的监督,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固定资产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如发现违反修购专项管理规定,弄虚作假、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挤占、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行为,要及时上报,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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