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基本建设项目实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管理程序和行为,提高管理质量和效率,更好地发挥基本建设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农业部和中国农业科学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适用于投资计划下达到研究所的中央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和经中国农业科学院批复立项或转发批复立项的自筹资金基本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第三条 成立以研究所法人为组长的基建项目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总体设计和重大事项的决策。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具体管理职能设在综合办公室,负责制定投资规划、项目申报、实施管理、和竣工验收工作。
第四条 项目管理要严格实行“四制”,即法人负责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和合同制。项目实施管理全过程接受所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招投标管理
第五条 项目的采购方式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执行。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须按照其规定的采购方式采购。
第六条 取得初步设计批复后方可进行施工图设计和仪器设备招标。土建工程应当按照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施工许可证。进口仪器设备采购前按照相关规定履行进口产品报批程序。
第七条 房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或建筑安装工程投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须报请院基本建设局派人参与项目设计和施工招标的资格预审。
第八条 基建办公室负责制定基本建设规划、编报年度投资计划、组织项目的招投标工作。土建工程、货物和监理招标设投标控制价,投标控制价须严格控制在概算批复范围内。
第九条 项目招标全部采用委托招标方式,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其它有关事项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自确定中标候选人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院基本建设局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内容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规定。院基本建设局审查通过后,研究所向中标人发放中标通知书。
第十一条 项目招标接受研究所纪检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所纪检监察部门指派一名监察人员全程参加招标。
第十二条 根据中标通知书确定供应商、承包商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应当严谨、周密,明确合同范围、数量、质量、金额、工期、验收方式、支付方式和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 总投资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
第十四条 基建办公室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检查和对监理单位的管理,选用质量合格的材料和设备,以严格控制工程质量。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须严格按照批复的概算控制投资,严格控制变更洽商、暂估价材料采购价格和暂估项目发包价格。项目增项,以及需要增加投资的洽商项均须得到项目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因客观原因需要进行重大变更的项目,参照《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和《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按照批准的概算内容,做好账务设置和财务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须按照专项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不出现截留、挤占和挪用等违法现象。
第十九条 项目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及工程进度拨付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和工程进度支付工程款,由施工企业提出已完工工程量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单,经监理单位审核后才能办理工程价款支付。工程进度款支付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的85%,并按合同约定扣回预付款。项目所有款项支付后及时索取发票。工程完工后,根据约定的合同价款和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第二十一条 项目资金拨付须由承包方提出申请,经监理和甲方工程师签字,然后填写项目拨款审批单,审批单分别由经办人、项目负责人、财务主管、分管所领导和所长签字后方可拨款。
第四章 实施过程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上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时,应同时做好“农业基本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填报工作。项目立项后,基建办公室须按月向院基建局报送《在建项目月报表》,即每月5日前报上月项目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研究所须按照中国农业科学院的统一要求,加强项目自查自纠,按时上报项目自查自纠报告。自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管理程序及进度检查、前期工作检查、施工检查、工程质量检查、项目资金检查、招标投标及合同检查、项目组织机构检查、开工条件检查、工程监理检查、项目档案管理检查、项目运行情况检查等。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年度项目检查情况,对照研究所在建项目存在的问题,逐一落实整改要求,及时上报整改情况。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在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应当尽快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编制竣工报告。竣工报告编制内容参见《中国农业科学院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初步验收合格后,以请示文件的形式向院基建局申请验收,同时报送项目竣工报告。经审查,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转报农业部申请验收,由农业部或国家发改委组织验收,院根据需要在转报农业部之前安排预验收。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完成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计。
第二十八条 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根据相关要求完成竣工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及时调整有关账务,办理资产移交手续,进行资产产权登记。
第二十九条 6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研究所自行组织验收,验收结果报院基建局备案。
第六章 档案管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设专人负责项目档案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项目立项后,档案管理人员按照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档案收集大纲,项目管理人员按照收集大纲定期向档案管理人员移交项目资料。参建方的资料分阶段向建设单位移交。
第三十一条 一般项目档案收集归档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执行,重大项目档案收集归档按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执行。
第三十二条 档案工作组须规范项目档案的借阅和使用,防止档案丢失;建立电子档案,以方便查阅、保存和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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