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
印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所各类印章的管理,维护印章的法定性、权威性、效用性,确保印章安全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及《中国农业科学院印章管理办法》(农科院办〔2005〕18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所级印章、组织机构印章、部门印章、专用印章、所领导签字章等五类。
所级印章包括研究所党委章、所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章;组织机构印章包括工会、所属公司等机构的印章;部门印章包括我所管理与支撑部门(如人事处、科技管理处、期刊编辑部)印章等;专用印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和合同专用章等;所领导签字章为所领导在其分管业务范围内代替个人签字的专用印章。
第三条 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刻制、违规使用本办法中所指的印章,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启用和注销
第四条 综合办公室是我所印章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印章的制发、登记、启用、停用及印章的存毁处理。
第五条 印章的刻制
研究所公章的刻制和更换由综合办公室负责向院办公室提出申请,经院办公室批准并在农业部取得相关批准手续后,到公安局指定单位刻制或更换。
其他在用所级印章、组织机构印章、部门印章、专用印章、所领导签字章的更换应由使用和保管部门向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研究所批准后,到公安局指定单位刻制。
新成立机构及各部门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刻制本部门印章和与本部门业务相关的专用印章。刻制印章必须提交书面申请,应包括刻制的理由、使用范围、用印审批人、保管部门、保管人等事项。经研究所批准后,到公安局指定单位刻制。
临时性管理机构及研究部门原则上不得刻制印章。
第六条 印章的启用
各类印章刻好后,综合办公室均需留印模备案后方可由责任管理部门领用。相关文件资料和印模应归档,永久保留。
所级印章和组织机构印章的启用,应由研究所提前向有关单位发出正式启用通知。启用印章通知应附蓝色印模。
第七条 印章的停用与销毁
有关组织机构和部门发生更名或被撤销时,其原有印章应在三日内送交综合办公室,由印章专管人员与综合办公室履行交接手续。综合办公室负责停用印章的存毁工作,销毁的印章要留下印模归档保存,以备考查。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研究所主要负责人对所印章负有领导和监管责任。
第九条 我所印章实行分级管理。研究所党委章由党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研究所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章由综合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组织机构印章由各组织机构或组织机构挂靠部门管理;部门印章和专用印章由各相应部门负责管理;所领导签字章由所领导委托相关部门保管。
第十条 印章专管人员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遵纪守法。各部门印章专管人员的确定与变更,应及时到综合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所公章应在综合办公室内使用,原则上不准将其携带出所使用。特殊情况须借出使用时,需经所领导批准同意后方可借出,并指定印章管理人员在用印现场监章。
第十二条 印章保管人必须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遗失,须立即向所领导及上级相关部门报告,并登报声明该印章作废。同时,及时查清原因和责任,如因印章遗失出现事故,要直接追究印章专管人员和领导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和土地证等属于研究所重要证书证件,使用其复印件时,须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加盖所公章时要注明用途。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四条 印章的使用范围
(一)所党委章主要用于涉及全所党务工作有关事项;以研究所党委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公函;以研究所党委名义上报的各种材料;以研究所党委名义开具的介绍信、证明等;干部任免;发展党员及外调;我所职工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党务工作院级宣传报道;党委、支部换届选举选票;其他应加盖所党委公章的文件、材料等。
(二)所公章主要用于涉及全所的重要事项;以研究所名义发出的各类公文公函;以研究所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经济合同等;以研究所名义颁发的聘书、荣誉证等;以研究所名义向国际组织、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市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专利以及购买设备的相关文件及材料;我所职工因公办理出国审批手续时的相关文件及材料;以研究所名义开具的介绍信、证明等,以及其他应加盖所公章的文件、材料等。所法人代表签字章用于按要求需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和材料。
(三)组织机构印章用于以该机构名义对外印发报送各类文件、材料等。
(四)部门印章应在各部门业务范围内使用。
(五)专用印章是我所有关部门履行自己的某一专项业务而使用的印章,只能在一定范围内使用。财务专用章用于以我所名义出具的银行票据、收据、借据等;发票专用章用于对外出具发票;合同专用章用于以我所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与协议等。
(六)所领导签字章属于研究所的公务章,代表所领导行使职务。
第十五条 凡部门印章能够代表部门对外行使职权的,一般不使用所公章。
第十六条 严禁各部门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协议,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研究所名誉损害的,要严肃追究协议合同签订人、用章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印章的审批及使用程序
(一)所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字章的使用严格实行审批制,谁审批谁负责。使用印章应由负责相关业务的研究所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办理。
(二)凡需使用所公章和法人代表名章,需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经办人和部门、处室负责人签字后,送相关所领导签字批准后方可用印。需所领导审批的紧急事务用印,当所领导不在所内时,由其委托其他所领导代为审批。特殊情况,可由综合办公室先请示相关所领导后审批用印,事后补办用印手续。审批人已在拟用印文件材料上签字的,可不用在《印章使用审批单》上签字,由经办人登记,经印章管理人员审核后用印。
(三)各类组织机构印章和部门印章,由所在机构和部门的负责人批准使用。
(四)专用印章由所长授权给印章保管部门负责人,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批准使用。除财务专用章用于银行票据、发票专用章用于发票时财务处可按规定直接用印外,其余用章均应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五)除用于银行票据的所领导名章财务处可按规定直接用印外,其他使用所领导签字章的事项,须经所领导本人同意或所领导授权方可用印,并履行审批登记手续。
(六)以研究所名义印发的各类正式公文公函的用印,根据《中国农业科学院生物技术研究所公文处理办法》,经综合办公室报送所领导签发,文件印制并复核后,综合办公室方可加盖所公章。
(七)以研究所名义签署的对外合作交流协议、业务委托协议、经济合同等用印,根据管理职能由科技管理处或综合办公室审核,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部门负责人签字,再经所领导或所长授权的代表签署后方可加盖所公章。
(八)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以及研究生日常管理工作等用印,由科技管理处审核,填写盖章申请,科技管理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加盖所公章
(九)以研究所名义颁发的聘书和荣誉证、各种各类文件材料等用印,均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交所综合办公室审核、所领导签字批准后,加盖所公章。
(十)对外联系工作、出差携带或邮寄药品等需要开具所介绍信和用印的人员,必须写清开具介绍信的具体内容,经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凭批准手续到综合办公室办理开具介绍信和加盖所公章。
(十一)职工因私开具有关证明,均须填写《印章使用审批单》,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报所领导审批,由综合办公室办理用印。非本所职工,如有特殊情况需由生物技术研究所开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由综合办公室审核,报送所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十八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认真负责,坚持原则,严把用印关。拟用印材料与《印章使用审批单》上的用印事由应予以核对,经核对无误后方可盖章。用印要端正、清晰、便于识别。印章名称要与印件落款一致。印章加盖须骑年盖月。凡有存档价值的重要文件、材料及相关证明等,盖章后应留存一份,留存文件由相关印章专管人员管理,定期整理、归档,以备查备考。
第十九条 印章管理人员用印时,必须审阅用印内容,检查审批手续,发现印件内容有误或批准权限不当,应拒绝用印。下列情形之一的,印章专管人员不得用印: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证明、空白奖状、空白纸、空白表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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